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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都某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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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以公事将往苏州。

临行,往甘泉李公处作别,面托云:“如本县有尸伤相验事,望代为办理。”

李唯唯。

已而闻其三鼓后仍搬行李回署,李不解何事,探之,乃有报相尸者。

商家汪姓两奴口角,一奴自缢。

汪有富名,某以为奇货,命其停尸大厅,故不往验,待其臭秽,讲贯三千两,始行往验。

验时又语侵主人,以为喝令,重诈银四千两,方肯结案。

李公见而尤之,以为太过。

某曰:“我非得已,我欲为小儿捐一知县故耳。

现在汪银七千两,已差人送入京师,我并不存家中。”

未几,其子果选甘肃某县,升河州知州。

乾隆四十七年,为冒赈事发觉,斩立决,孙二人尽行充发,家产籍没入官。

某惊悸,疽发背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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