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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乐奇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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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长乐县民妇李氏,年二十五,生一子,越六月而夫亡,矢志抚孤。

家只一婢、一苍头,此外虽亲族罕相见者,里党咸钦之。

子年十五,就学外傅。

一日,氏早纺绩,忽见白衣男子立床前,骇而叱之,男子趋床后没,氏惧,呼婢入房相伴。

及午,子自外归,同母午餐,举头又见白衣男子在床前,骇而呼,男子复趋床下没。

母语子曰:“闻白衣者财神也,此屋自祖居,至今百年余,得毋先人所遗金乎?”

与婢共起床下地板,有青石大如方桌,上置红缎银包一个,内白银五铤。

母喜,欲启其石,而力有未逮,乃计曰:“凡掘藏,宜先祀财神,儿曷入市买牲礼祭,而后起之。”

儿即持银袱趋市买猪首。

既成交,乃忆未经携钱,因出银袱与屠者曰:“请以五铤为质。”

更以布袋囊猪首归。

道经县署前,有捕役尾之,问:“小哥袋内盛何物?”

曰:“猪头。”

役盘诘再三,儿怒掷袋于地曰:“非猪头,岂人头耶?”

倾囊出,果一人头,鲜血满地。

儿大恐啼泣。

役捉到官,儿以买自某屠告。

拘屠者至,所言合,并以银袱呈上。

经胥吏辗转捧上,皆红缎袱,及至案前开视,则缎袱乃一血染白布,中包人手指五枚。

令大骇,重讯儿,儿以实对。

令亲至其家启石坑,内一无头男子,衣履尽白,右五指缺焉。

以头与指合之相符。

遍究从来,莫能得其影响。

因系屠与儿于狱,案悬莫结。

此乾降二十八年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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